包某某
徐若童(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
金艳秋
祁巍巍
高彦友(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
阎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康锐
原告包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若童,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艳秋。
被告祁巍巍。
被告阎某某。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彦友,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负责人米学贵。
委托代理人康锐。
本院受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祁巍巍、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包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包某某承担。
审判长:卜云东
审判员:刘树军
审判员:张艳楠
书记员:成立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