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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包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旗,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佳,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孝娅,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月3日,原告包某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包某负担。

审判员:范  萍

书记员:丁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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