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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淼诉刘淑云、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包淼
张庆华(黑龙江张庆华律师事务所)
刘淑云
李某

原告包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业户,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大桥街道八0一社区144组。
委托代理人张庆华,黑龙江张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淑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八0一社区144组。
被告李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淼与被告刘淑云、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淼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包淼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包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包淼负担。

审判长:张彦红
审判员:林彦
审判员:徐桂莲

书记员:倪德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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