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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1与包某2、包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包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翔,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某2,男,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包某3,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包某4,女,汉族,住上海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企荣,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某5,男,汉族,住上海富都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1诉被告包某2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1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某1撤回起诉。
  

审判员:龚  梅

书记员:胡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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