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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0至2020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包某某于2020年春季在镇赉县****村开垦林地,改变土地用途,耕种农作物(豇豆)。经鉴定,被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7595平方米(26.37亩),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树种为杨树,林地原有植被被大量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说明、通话详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代某某、白某某、时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见书;4.鉴定意见: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林地鉴定意见书;5.勘验、侦查等笔录:勘验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淑文

检察官助理:于  凯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乡**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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