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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石某某与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包某某。
  原告:石某某。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玮,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章余,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玮、范章余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7元,减半收取计833.50元,由原告包某某、石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颜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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