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某某。
原告:石某某。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玮,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章余,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玮、范章余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7元,减半收取计833.50元,由原告包某某、石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颜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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