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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有志与被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包有志
陈树民(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曹云凌(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有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
委托代理人陈树民,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云凌,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包有志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肇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刘某某实际需要在医院治疗时间及护理人员护理费用的相关事实不清,导致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肇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肇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退还上诉人包有志二审案件受理费342元。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刘某某实际需要在医院治疗时间及护理人员护理费用的相关事实不清,导致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肇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肇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退还上诉人包有志二审案件受理费342元。

审判长:胡海陆
审判员:袁丽斯
审判员:傅佳

书记员:李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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