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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振华、覃某某等与北京一体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包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广东出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北京一体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3449964F。法定代表人:谭运虎,总经理。被告:田静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耿文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贾继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向仕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包振华、覃某某与被告北京一体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田静萍、耿文强、贾继林、向仕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包振华、覃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150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包振华、覃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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