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广东出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北京一体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3449964F。法定代表人:谭运虎,总经理。被告:田静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耿文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贾继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向仕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包振华、覃某某与被告北京一体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田静萍、耿文强、贾继林、向仕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包振华、覃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150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包振华、覃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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