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成
李春伟(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
王亚华
吕凤娥(黑龙江红岗律师事务所)
包胜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包成,男,蒙古族。
委托代理人李春伟,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亚华,女,蒙古族。
委托代理人吕凤娥,黑龙江红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包胜,男,蒙古族。
上诉人包成与被上诉人王亚华、原审被告包胜侵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不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杜一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查,2010年9月19日下午,原告王亚华家的5头奶牛跑到二被告包成、包胜的承包地中,二被告将牛赶到自家扣留。
经村委会于2010年9月20日调解,二被告同意将牛还给原告,但原告并未将牛取回。
2010年9月21日,经巴彦查干派出所和司法所进行调解,二被告同意返还原告的牛,但原告未将牛取回,后又经法院进行调解,原告以被告扣留的5头牛因外伤患乳腺炎为由,没有将牛取回。
在此期间原告的5头牛在被告家分别于2010年11月末和2011年1月20日各死亡一头牛,其中一头奶牛在被告家产下一头公牛犊后死亡,所产的公牛犊也死亡。
剩余3头奶牛在法庭下达先予执行裁定后,原告于2011年3月23日将牛取回。
死亡的两大一小牛奶牛经杜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中6岁黑白奶牛价值9000元、8岁黑白花奶牛价值11000元、黑白花小公牛价值1000元,总价值为21000元。
其中6岁一头黑白奶牛因在乡畜牧中心注射疫苗发生反应死亡。
畜牧中心赔偿牛款6500元。
该牛被被告包成卖掉,残值为3800元,该款现在被告包成处。
原告从被告处取回的三头奶牛经黑龙江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有乳腺炎,但与外伤无关。
原告为治疗该三头奶牛所花费医药费700元,两次司法鉴定费7200元,价格评估费830元,邮寄费45元,交通费280元。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是上诉人自行制作的,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因此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私自将被上诉人家的奶牛扣留,该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因注射疫苗死亡的奶牛而获得的赔偿款及奶牛残值上诉人无权占有,应将其返还给被上诉人。
对于另两头死亡奶牛的损失,应按照双方的过错责任进行分担,原审判决的责任划分比例符合客观情况,上诉人主张其不存在过错的辩解,因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饲料款,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该款项产生的具体数额,对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914元、邮寄费252元,由上诉人包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是上诉人自行制作的,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因此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私自将被上诉人家的奶牛扣留,该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因注射疫苗死亡的奶牛而获得的赔偿款及奶牛残值上诉人无权占有,应将其返还给被上诉人。
对于另两头死亡奶牛的损失,应按照双方的过错责任进行分担,原审判决的责任划分比例符合客观情况,上诉人主张其不存在过错的辩解,因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饲料款,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该款项产生的具体数额,对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914元、邮寄费252元,由上诉人包成负担。
审判长:边坤
书记员:邢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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