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经纬能化有限公司
刘宏伟(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
蔡某某
陈金国(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
湖北松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易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经纬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工业园区当铺窑村,组织机构代码67690933-7。
法定代表人刘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宏伟,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金国,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松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红卫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48595-X。
法定代表人黄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包头经纬能化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蔡某某、湖北森泰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包头经纬能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12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包头经纬能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12予以退回。
审判长:林俊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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