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包某某与包某某、余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陆雪琴(系原告包某某之母),女,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香樟园4幢5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巍,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包某某、余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包某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某某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