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陆雪琴(系原告包某某之母),女,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香樟园4幢5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巍,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包某某、余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包某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某某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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