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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英魁与范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勾英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名县大街镇后东门口村5组010号,现住大名县。。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蕾蕾,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原告勾英魁诉被告范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文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勾英魁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勾英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勾英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勾英魁负担。

审判员  韩文生

书记员: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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