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勾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借原告现金30万元,原告以网银方式转给被告。被告借款后截止至2015年12月13日累计已偿还原告借款282000元,尚有I8OOO元借款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此原告依法起诉,望法院依法判决。勾某某提交的证据有:1、2013年1月27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银给杨某转账30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处理单。证明将借款已转付给杨某。2、2013年12月16日杨某给勾某某写的借条,载明:今借现金20000元整(贰万元整)。又注明:2015年12月13日还2000元下欠18000元。以此证明杨某至今尚欠借款18000元。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27日,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勾某某借款,勾某某通过网银转账30万元给杨某。后经多次催要先后还款28万元,剩余2万元杨某于2013年12月16日书写借据一份,载明:今借现金20000元整(贰万元整)杨某2013、12、16日。2015年12月13日,经勾某某催要又偿还2000元,并在原借条上注明:2015年12月13日还2000元,下欠18000元。后经勾某某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
原告勾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勾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尚欠原告勾某某现金1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偿还,原告勾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偿还原告勾某某借款人民币18000元。上述给付内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桂举

书记员:张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