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勇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上午,正值新冠疫情高发期间,口罩成为紧俏商品,有人在微信中向被告人勇某某高价出售口罩,勇某某允诺后,在网上寻找卖家,并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为此勇某某获得酬金人民币3000元。勇某某因此产生了贩卖口罩谋利的想法,并其朋友董某某、许某某、胡某某、王某甲、高某某等人帮助宣传。但勇某某并未在此同时找到卖家,没有供货渠道。此后,不断有人欲从勇某某处购买口罩,并支付定金,勇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构自己有供货渠道的事实,隐瞒自己并未找到卖家的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具体为诈骗被害人王某乙5.2万元。诈骗被害人杨某某8.4万元。诈骗被害人单某甲14.35万元。诈骗被害人单某乙6万元。诈骗被害人潘某某1.35万元。嗣后,被告人勇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赌博、消费、还账及赠送给他人。为了掩盖事实,勇某某利用制作虚假的转账记录和汇款单据、快递单号,继续欺骗被害人,拖延时间,并报假警,谎称自己购买口罩被骗。
被告人勇某某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35.3万元。
案发后,勇某某的亲属代替勇某某赔偿了本案全部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2月28日,勇某甲到公安机关报警称其购买口罩被诈骗,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定勇某某涉嫌诈骗犯罪后,于2020年3月3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勇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网上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单、前科查询证明、户籍信息、谅解书;
2.证人高某某、王某甲、胡某某、许某某、董某某、钱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潘某某、单某甲、杨某某、单某乙陈述;
4.被告人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淑豹
检察官助理:贾璐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勇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224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社区矫正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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