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向某
郭某某
尚卫东(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崔泽宽(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勇向某。电话:。
法定代理人勇福强。
法定代理人韩闫会。
被告郭某某。电话.
委托代理人尚卫东,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道162号际华大厦14层。组织代码证号:57958567-6。
负责人胡庆伟,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泽宽,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原告勇向某与被告郭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并中止审理。恢复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旭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勇向某的法定代理人勇福强、韩闫会,被告人寿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崔泽宽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勇向某与郭某某就保险外的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不再要求郭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且自愿承担诉讼费用,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申请减半收取诉讼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勇向某无事故责任。此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勇向某因此次事故受到的损失为:1、医疗费11562.8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3、营养费,无医嘱,不予支持;4、护理费,原告提交的驾驶证与原告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相适应,但原告主张期限过长,本院酌情支持住院期间,为53159元/365天×4天=582.56元;5、病历取证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予支持;6、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支持200元;7、原告主张车辆修复费用1000元过高,结合车辆损失照片,本院酌情支持300元。因本次事故郭某某负全责,故原告受到的损失应首先由人寿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外的损失因与被告郭某某达成协议,被告郭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寿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修复费用13045.3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郭某某与原告勇向某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勇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费196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勇向某无事故责任。此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勇向某因此次事故受到的损失为:1、医疗费11562.8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3、营养费,无医嘱,不予支持;4、护理费,原告提交的驾驶证与原告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相适应,但原告主张期限过长,本院酌情支持住院期间,为53159元/365天×4天=582.56元;5、病历取证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予支持;6、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支持200元;7、原告主张车辆修复费用1000元过高,结合车辆损失照片,本院酌情支持300元。因本次事故郭某某负全责,故原告受到的损失应首先由人寿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外的损失因与被告郭某某达成协议,被告郭某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寿财险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修复费用13045.3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郭某某与原告勇向某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勇向某负担。
审判长:曹旭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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