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勃利县勃利镇新起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付润龙,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张颖,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勃利县。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勃利县。
原告勃利县勃利镇新起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兰某某、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勃利县勃利镇新起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颖,被告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勃利县勃利镇新起村村民委员会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前后,被告开始在原告所有的位于新起蚕场西边2.5公里处的约6.7亩地的山场上栽树、经营,被告既不是本村村民,也没有新起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没有承包合同,且未向村里交过任何费用,一直经营了近十年。多年来,全村村民意见纷纷,一直找村里要说法,此事至今没有解决。现原告为了全村村民的利益考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村民的集体利益,判令被告交还、搬离、退出现占有、使用的原告所有的山场,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原告所举证据:
1、原告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土地属于原告村集体所有。
2、勃利县国土资源局——新起村土地使用权版图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经营的山场属于原告村集体所有。
3、新起村蚕场版图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经营的蚕场属于原告村集体所有。
4、山场地貌现状照片四张,证明被告现在经营一个蚕场现状。
被告兰某某辩称,当年我们给勃利镇新起村蚕场安电,当时村里老书记姓陈答应我们给安电后该地给我们种三十年。后来现任付润龙当村长和书记后,也答应给我们种了,具体没说种多少年,都是口头协议。后来我种了两千多棵榛子树,然后让村里放羊的人把树都毁坏了,后来付润龙出面调解还说要延期给我种地呢,可是现在却要收回了,我一直都同意把地还给新起村,但是我们实际投入和损失得给我们,要求赔偿153700.00元。
被告张某某未出庭,未答辩。
二被告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宣读七台河市旭太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双方质证,原告有异议,认为该鉴定数额过高,被告兰某某无异议,被告张某某未出庭,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
本庭经审查核实,认定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经被告兰某某质证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张某某未出庭,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七台河市旭太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
通过以上证据的分析与确认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兰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因原告蚕场没有通电,时任村书记陈书记与被告兰某某口头协商,被告能无偿安装线路通电,原告方将蚕场西侧闲置的地块6、7亩给被告无偿耕种三十年。当时双方实际履行了该口头协议。被告接管该地块后,在经营过程中,又在附近开垦了6、7亩荒地,现被告实际经营13.4亩土地,现原告以无偿给被告耕种,已损害村民利益为由,收回该土地,被告同意交还该土地,但应赔偿实际投入损失。本案在诉讼期间应原告方申请,经本院委托七台河市旭太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2018)价估司鉴字76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被申请人兰某某、张某某经营山场期间投入共计人民币153700.00元,该鉴定意见已确认,二被告经营山场期间的投入1537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土地权属系村集体所有,虽然被告经口头置换的方式取得了土地经营权,但程序上是无法律依据的,已侵害了集体利益,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合理给付被告方实际投入损失153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某某、张某某经营的位于勃利镇新起村蚕场西边2.5公里处13.4亩土地经营权交还原告勃利县勃利镇新起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原告勃利县勃利镇新起村村民委员会给付被告兰某某、张某某经营土地期间实际损失153700.00元;
二、该土地已种植的3年生榛子树735棵,并进行10年扶余,压条培育三年生榛子树苗6840棵,种植杨树苗1435棵、看护房52.25平方米及水井一口等财产归原告勃利县勃利镇新起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以上款项待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821.50元。
鉴定费32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1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淑平
人民陪审员 赵爱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
书记员: 许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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