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勃利县勃利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丛军,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岩,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勃利县勃利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于世文,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晓彤,黑龙江李晓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文钉,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
原告勃利县勃利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勃利县勃利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文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勃利县勃利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勃利县勃利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停止侵权,归还属于原告的位于西高勤沟约12113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二、第三人王文钉归还被其占有的位于西高勤沟的林地土地约1211308平方米;三、原告要求依法享有西高勤沟林地林木收益比例的20%约10万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新华村时任支部书记吴文焕与太平村的支部书记李广财是亲属关系,当时李广财养蚕,吴文焕将原告山场无偿包给李广财用于放蚕。后来李广财养蚕期间在山场栽植上了树,因为树木生长周期长,原告新华村就同意李广财在树木可以采伐时,树木采伐后将山场归原告新华村。后来李广财去世,山场一直由第三人王文钉管理经营,为此多年来原告多次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到2015年山场林木可以采伐时原告得知,所有权属于原告的山场被被告在1985年以发包的形式承包给第三人及李广财,并签订了《山场承包合同》是与被告太平村二八分成,且在第三人办理林权证时形成收益人,又侵占属于原告的收益,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故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所有权属于原告的山场土地,并判令第三人归还山场土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本院不应作出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三)项、(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勃利县勃利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春
人民陪审员 刘义
人民陪审员 吕晶
书记员: 郭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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