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勃利县东北亚中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春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岩,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勃利县。
原告勃利县东北亚中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床位租赁合同。2、要求被告将占用原告的床位倒出。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租赁原告商城二楼床位经营针织品,每年租金是25000.00元。自2014年10月18日开始,被告就不再经营,也不交床位租金,却占着床位不倒,已严重影响原告商场的正常经营。
原告勃利县东北亚中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勃利县东北亚中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某某,于2016年以后无任何的租赁合同和协议。原告且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按往年催款通知单约定租户不交下一年的租金,逾期自动放弃下年租赁权。勃利县人民法院(2016)黑092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论述了该案性质。故本案不存在租赁关系。关于占用床位不倒应另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勃利县东北亚中心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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