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立昂(上海)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和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曾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豪,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雯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勃某某密封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SHENZHENSHENG(沈振声),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婕,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703,497.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勃某某密封系统(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03,497.3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优立昂(上海)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宗小时
书记员:徐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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