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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益某与承某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劳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某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庚,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辉,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某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闫忠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劳益某与被告承某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劳益某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承某华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劳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劳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85.00元,减半收取944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42.50元由原告劳益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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