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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英。
委托代理人黄保军,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冶市联盛通讯广场,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53号。
经营者吴红英。
委托代理人朱国栋,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刘英、大冶市联盛通讯广场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刘英、大冶市联盛通讯广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英和大冶市联盛通讯广场撤回上诉的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英和大冶市联盛通讯广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英和大冶市联盛通讯广场各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云峰 审 判 员  曹晓燕 代理审判员  张 莉

书记员:彭娇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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