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加格达奇区明月茶楼,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红旗街林田*号楼附近。经营者:关春晓,女,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加格达奇区卫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加格达奇区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丽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加格达奇区明月茶楼与被告加格达奇区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加格达奇区明月茶楼以诉讼请求不明为由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加格达奇区明月茶楼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加格达奇区明月茶楼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50.00元,退回加格达奇区明月茶楼。
审判员 陈东梅
书记员:纪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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