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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格达奇区威尔斯卫某专卖店与加格达奇区某某推拉门加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加格达奇区威尔斯卫某专卖店,住所地加格达奇区康庄小区42号楼半地下10号商服。
经营者李旭娟,女。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加格达奇区某某推拉门加工部,住所地加格达奇区康庄小区42号楼1层9号商服。
经营者侯玲,女。

本院受理的原告加格达奇区威尔斯卫某专卖店诉被告加格达奇区某某推拉门加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加格达奇区威尔斯卫某专卖店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加格达奇区威尔斯卫某专卖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加格达奇区威尔斯卫某专卖店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加格达奇区威尔斯卫某专卖店25.00元

代理审判员  李明站

书记员:纪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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