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力克川张某某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宣化区和尚坟开发区。注册号:130705000026712。
法定代表人:王力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勃,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光,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中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尚未提交。
力克川张某某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力克川张某某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力克川张某某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计1402元,由原告力克川张某某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向军
书记员: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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