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剧花芬、彭某平等与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剧花芬
彭某平
李红振
彭焕来
彭某亭
彭焕直
张玉柱(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郭丹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剧花芬。
原告:彭某平。
原告:李红振。
原告:彭焕来。
原告:彭某亭。
原告:彭焕直。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玉柱,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瑜、郭丹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亭、剧花芬、彭某平、李红振、彭焕直、彭焕来诉被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彭某亭、剧花芬、彭某平、李红振、彭焕直、彭焕来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亭、剧花芬、彭某平、李红振、彭焕直、彭焕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彭某亭、剧花芬、彭某平、李红振、彭焕直、彭焕来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亭、剧花芬、彭某平、李红振、彭焕直、彭焕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彭某亭、剧花芬、彭某平、李红振、彭焕直、彭焕来承担。

审判长:马召彦

书记员:赵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