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花芬
彭某平
李红振
彭焕来
彭某亭
彭焕直
张玉柱(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郭丹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剧花芬。
原告:彭某平。
原告:李红振。
原告:彭焕来。
原告:彭某亭。
原告:彭焕直。
六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玉柱,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瑜、郭丹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亭、剧花芬、彭某平、李红振、彭焕直、彭焕来诉被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彭某亭、剧花芬、彭某平、李红振、彭焕直、彭焕来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亭、剧花芬、彭某平、李红振、彭焕直、彭焕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彭某亭、剧花芬、彭某平、李红振、彭焕直、彭焕来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亭、剧花芬、彭某平、李红振、彭焕直、彭焕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彭某亭、剧花芬、彭某平、李红振、彭焕直、彭焕来承担。
审判长:马召彦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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