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厚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XXX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昭君,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卿,上海树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厚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佘培彦。
  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厚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昭君、张凤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5月份服务费以及原告垫付的社保款、公积金款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07,880.71元及从起诉之日2019年6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了编号为NSSHQJAAXXXXXXXX的《前程无忧人力资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为被告及其指定的员工办理社保缴纳等服务。该协议生效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和协议的约定开始提供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1,服务费:社保/公积金汇缴:其中500人及以下60元/人/月;501到2000人55元/人/月;2000到3000人50元/人/月;3001到3499人45元/人/月;3500人及以上35元/人/月。社保/公积金补缴:35元/人/月。2,付款时间:原告于每月18日向被告提供员工社保/公积金应缴明细,被告需在每月20日前确认,并于每月25日前付款。3,违约金: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原告有权按应付款金额的5‰/天收取违约金直至款项结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生效以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和协议约定为被告员工提供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服务,被告开始亦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费用,但截止2019年6月25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产生费用,被告共拖欠原告2019年5月份服务费以及原告垫付的社保款、公积金款项共计人民币1,907,880.71元。对此,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但被告至今仍不支付。另外根据《服务协议》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因被告的迟延履行协议义务已产生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上海厚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前程无忧人力资源服务协议》及附件,约定: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乙方为甲方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甲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乙方提供的一项或多项服务,乙方提供的服务见附件《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若乙方为甲方提供社保缴纳服务的,员工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基数和缴纳地点最终由甲方确定(缴纳基数如有调整,甲方应在每年基数调整日前30日书面告知乙方),乙方仅负责根据甲方的指示进行缴纳,对于缴纳基数的争议,由甲方和员工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每月根据实际服务人员和项目,向甲方出具《付款通知书》(以下简称账单),甲方如有异议,应在账单收到后于具体服务项目中约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认可该付款要求,甲方应按约定如期支付款项至乙方账户;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则自应付款日其按应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款项结清,且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若乙方提供的服务中,涉及乙方代理缴纳社保的,乙方同时停止涉及员工的社保缴纳,甲方处理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在协议解除后提供材料保证相关员工的社保推出,未能及时推出或因甲方其他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甲方联系人杨帆,电子邮箱yangfan@houbank.com,联系人的变更可通过签订附件《联系人确认或变更通知函》或通过上述约定的有效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对方,通知送达后三个工作日内,对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达成一致。附件《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社保类,A10-201社保+公积金汇缴,500人及以下的60元/人/月、501到2000人的55元/人/月、2000人到3000人的50元/人/月、3001到3499人的45元/人/月、3500人及以上的35元/人/月,A10-202社保+公积金补缴的35元/人/月,乙方于每月18日向甲方提供员工社保/公积金应交明细,甲方需在每月20日前确认,并于每月25日前付款,员工社保/公积金的缴纳账户,由乙方提供;档案类,员工档案调动及保管20元/人/月;上述A10-201、A10-202项服务,单月服务费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委托其在全国各地的供应商为被告当地员工代为缴纳了2019年5月的社保及公积金。
  2019年5月13日至5月22日,原告与被告双方就2019年5月账单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沟通。
  2019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2019年5月所欠社保费用及服务费共计2,406,155.05元,并承诺于2019年6月22日前支付。
  2019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8,274.34元,案外人上海厚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49万元,原告确认该笔款项系代被告支付的。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前程无忧人力资源服务协议》、《还款计划书》、收款截图、对账邮件及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以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前程无忧人力资源服务协议》及附件《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服务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已依约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并代为缴纳了社保及公积金费用,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的服务费及代缴费。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了欠款金额,后被告仅支付了498,274.34元,尚欠原告1,907,880.71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907,880.71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在还款计划书中承诺于2019年6月22日前支付款项,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支付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现原告将该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2019年6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厚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5月的服务费及代缴费1,907,880.71元;
  二、被告上海厚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1,907,880.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70元,减半收取计10,9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85元,由被告上海厚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王  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