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花乡前坪村村委会
张永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天民法律服务所)
夏某某
彭文泽(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原告采花乡前坪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肖顺普
委托代理人张永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文泽,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采花乡前坪村村委会诉被告夏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采花乡前坪村村委会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采花乡前坪村村委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采花乡前坪村村委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采花乡前坪村村委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采花乡前坪村村委会负担。
审判长:张祖茂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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