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某
白梅(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
李某
李延珍(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
刘建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
原告:别某,女,生于1988年10月2日,汉族,系丹江口市苗苗幼儿园聘用教师。
委托代理人:白梅,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生于1978年10月12日,汉族,个体货运司机。
委托代理人:李延珍,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别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别某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别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别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别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别某负担。
审判长:沈文国
审判员:赵国铭
审判员:王晓莉
书记员:姬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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