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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卫国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覃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利卫国,男,生于1971年11月11日,土家族,大专文化,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代理人:安义,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517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85********。
负责人:陈银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覃某某,男,生于2015年7月31日,土家族,学生,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覃正斌,男,生于1985年12月24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利卫国与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覃某某、覃正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利卫国于2019年2月26日以双方正在案外和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卫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苏学斌

书记员: 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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