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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魏劲松与李某某、冯必成、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劲松
龚兵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杜承垅(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
李某某
冯必成
关军

原告:魏劲松
委托代理人:龚兵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杜承垅,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
被告:冯必成,男
被告:关军
原告魏劲松诉被告李某某、冯必成、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龚兵安、杜承垅、被告李某某、关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必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借款合同中对担保人承揽连带担保责任的约定明确。原告诉请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但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超出部分应认定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魏劲松人民币5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5%计息至履行完毕止;被告冯必成、关军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帐号:26020104000603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借款合同中对担保人承揽连带担保责任的约定明确。原告诉请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但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超出部分应认定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魏劲松人民币5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5%计息至履行完毕止;被告冯必成、关军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薛强

书记员: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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