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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2022-10-09 李北斗 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山东远东国际贸易公司诉青岛鸿荣金海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的批复》(2003年12月1日 [2003]执他字第4号)规定:“当事人之间在执行在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但协议本身并不当然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债权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即使协议约定的条件尚未成就,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协议已经履行的了,则说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已经消灭,不能再以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强制执行;否则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即使该和解协议设定的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尚未未成就,债权人仍然有权申请执行原判决,人民法院仍然应当立案执行。但是,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则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已经消灭,不能再以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强制执行。

同时,当事人之间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依据该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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