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初月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岳鸿,女,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红,男,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月华与被告蔡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初月华于2017年11月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初月华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初月华负担。
审判长 陈贵发
审判员 潘晓明
审判员 高大鹏
书记员:荆海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