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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国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娟,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告:福州安行乐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新东路141号福会新村4号楼03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国建,任总经理。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建、福州安行乐业贸易有限公司、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36000元及利息153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864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并要求被告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诉讼及追偿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在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因其举家外迁、下落不明,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要求原告进一步补充能够给被告送达的地址,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呼金昌

书记员:仝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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