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平,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
被告:钟某某宝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某经济开发区西环二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钟某某宝通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贤成 审 判 员 王宏新 人民陪审员 郑世亮
书记员:李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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