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金巧,河北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辛集市尚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
被告:张鹏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辛集市。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天地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辛集市尚某制衣有限公司、张鹏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辛集市尚某制衣有限公司、张鹏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金天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借款980000元及利息40375元;2、判令王某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8000元(借款额的10%);3、判令王某某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4580元(按欠款额的日1‰计算至2017年2月19日,并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辛集市尚某制衣有限公司、张鹏程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某某与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易科技)签订有借款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通过轻易科技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实现王某某的借款需求。
后原告与王某某及辛集市尚某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王某某向原告借款98万元,期限180天,利率4.25%,辛集市尚某制衣有限公司为王某某的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其他被告也承诺为王某某的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原告依约向王某某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王某某拒不归还,其他被告拒不承担担保责任。
王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辛集市尚某制衣有限公司、张鹏程辩称,98万元用款时候不是全额到款,放款时候扣除了10%,实际到款不是这么多,跟我们解释的是这10%还是我们的,98万元这个数不是我们真正借款得到的钱,比这个数少。欠钱还钱没有异议,数额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借款人王某某是平台方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的会员,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的方式为:出借人委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将借款金额支付到王××卡账户中(用户××为辛集市xxx有限公司),实际借款金额以王xx与出借人在轻易贷确认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或《借款及担保协议》当中的借款本金数额为上限。
出借人创金天地公司与借款人王某某、担保方辛集市尚某制衣有限公司、平台方轻易科技公司签订了网签版的借款及担保协议。网签协议第二条约定创金天地公司出借给王某某的借款本金为98万元,借款利率为4.25%/180天,借款期限为180天,自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2月4日,约定借款人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息1021650元。协议第三条约定了借款的方式、收款的用户全名及卡号。第五条约定,借款人同意在收到每笔借款时,均须一次性向轻易贷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标准为借款本金的2%。在收到每笔借款时,均须一次性向轻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信用保证金,收取借款本金的2%。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金天地公司将信用保证金直接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垫付卡账户中信用保证金专户内。借款人同意按照所签署的服务协议(QD9)当中的约定,向河北汇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服务协议QD9当中的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借款金额的6%。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出借人款项,借款人需一次性交纳借款本金金额10%作为违约金,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需按欠款额的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借款人在发生逾期后,应按如下顺序支付应付款项:A.本金;B.利息;C.违约金;D.迟延履行违约金。
2016年5月25日,出借人创金天地公司与借款人王某某、担保方辛集市尚某制衣有限公司、平台方轻易科技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该协议是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共同签署的借款合同的附件。
2016年6月23日,辛集市尚某制衣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QD2),自愿为借款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连带担保,保证对借款人依照合同及协议应当向债权人承担的还款义务向债权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清偿责任。张鹏程签署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为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16年8月11日、8月12日,原告委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支付辛集市尚某制衣有限公司贷款10万元和80万元,以上共计90万元。借款后偿还了本金2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业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借款及担保协议二份;借款服务合同;2016年5月25日声明;QD2担保函;QD3股东会决议;QD4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付款明细;中信银行交易凭证、客户回单17份;垫富宝截图;股东会决议;借款人客户名单;轻易贷借款到期欠款情况统计表。
本院认为,创金天地公司与王某某、辛集市尚某制衣有限公司、轻易科技公司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某指定的账户按期收到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借款数额,原告实际向被告支付借款90万元,已返还本金2万元,所以被告应返还的借款金额为88万元。原告认为首先用于支付三项费用,借款金额应确定为98万元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违约金,并按照欠款数额1‰/日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已经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年利率24%,故被告应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辛集市尚某制衣有限公司、张鹏程出具了担保函,理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8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其中8万元本金的利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从2016年8月11日起计算,80万元本金的利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从2016年8月12日起计算,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辛集市尚某制衣有限公司、张鹏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97元,减半收取计7499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62元,被告王某某、辛集市尚某制衣有限公司、张鹏程负担68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辛集市尚某制衣有限公司、张鹏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彦慈
书记员:张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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