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春廷,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青青,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利川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办事处关东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78943156Y。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被告:席三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天地公司)与被告叶某某、利川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席三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创金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青青到庭参加了诉讼。叶某某、天某公司、席三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金天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叶某某偿还创金天地公司借款220000元及利息9350元。2、叶某某向创金天地公司支付违约金22000(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3、叶某某支付创金天地公司迟延履行违约金,分别以14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以7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4日起,按欠款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天某公司、席三桥对叶某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创金天地公司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叶某某天某公司、席三桥承担。庭审中,创金天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第3项中的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4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以7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金。
事实与理由:叶某某通过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易公司)提供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分别于2016年8月19日向创金天地公司借款147000元,于2016年11月14日向创金天地公司借款73000元,以上合计220000元。借款期限为180天,利率4.25%。天某公司、席三桥为叶某某的借款向创金天地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叶某某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服务合同》,创金天地公司与叶某某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和其他书面文件,及创金天地公司依协议约定通过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叶某某支付借款等证据为证。叶某某取得借款后,即负有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天某公司、席三桥负有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义务,但借款到期后,叶某某拒不归还借款本息,天某公司、席三桥拒不承担担保责任。
叶某某、天某公司、席三桥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0月18日,创金天地公司与案外人轻易公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三方共同约定:一、由轻易公司创建轻易贷网络平台(网址:××),向注册会员提供借款中介服务。二、垫富宝公司创建垫付宝网站(网址:××),垫付宝网站是该公司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交易时,垫富宝公司以垫付宝额度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给卖方会员,卖方取得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会员处消费,也可向垫富宝公司申请提现,提现时垫富宝公司应支付等额现金。三、创金天地公司是轻易公司会员,也是垫富宝公司会员,可利用网络平台出借资金寻求盈利。四、轻易贷平台的借款人既是轻易贷会员,也是垫付宝会员,并有意在轻易贷平台借入款项。五、垫付宝额度在垫付宝会员间等同于现金交易,垫富宝公司将与借款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划转至借款人指定的垫付宝账户,或借款人指定的垫付宝账户收到垫富宝公司划转的“额度”时,即视为借款人收到创金天地公司支付的相应金额借款。六、创金天地公司定期就一定期限内垫富宝公司垫付的额度通过银行与之结算,向垫富宝公司支付等额款项。
2015年10月16日,叶某某和轻易公司签订《借款服务合同》,约定叶某某成为轻易公司的轻易贷会员,出借人委托垫富宝公司将借款金额支付到叶某某指定的垫付卡账户中,垫付卡卡号80×××61,当该账户收到垫富宝公司支付的额度时,即视为叶某某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借款。
2015年10月16日,创金天地公司(出借人)、叶某某(借款人)、天某公司(担保方)、轻易公司(平台方)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叶某某向创金天地公司借款,借款利率为4.25%180天,天某公司为叶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天某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骑缝章。当日,上述四方当事人签订另两份《借款及担保协议》(网签),约定,创金天地公司分别出借给叶某某借款147000元、73000元,合计220000元,借款利率均为4.25%180天,第一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为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第二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协议约定,双方通过轻易公司的轻易贷网站、垫富宝公司垫付宝网站进行借款交易,叶某某指定创金天地公司将借款金额支付到垫付卡卡号80×××61中。协议还约定若逾期还款,叶某某须向创金天地公司支付借款本金金额的10%款项作为违约金,并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天某公司为叶某某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叶某某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的,出借人有权直接要求天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天某公司在上述两份《借款及担保协议》上加盖了印章。
垫富宝公司按上述2份《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的借款起算时间分2笔将上述220000元垫付宝额度支付到叶某某指定的垫付卡卡号80×××61中,后创金天地公司按相应额度的货币与垫富宝公司进行了结算。
叶某某偿还了借款本金为147000元的该笔借款本金720元,未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创金天地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供了席三桥于2015年10月16日所签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的复印件。
本院认为,创金天地公司和叶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创金天地公司依约借款,叶某某应按时还款。现叶某某在借款到期后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对于叶某某应还的借款本金,本院确定为219280元(147000元-720元+73000元)。对于叶某某应还的借期利息,按照利率4.25%180天计算借期利息为9350元(220000元×4.25%),创金天地公司诉请叶某某支付9350元借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创金天地公司主张违约金等损失,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违约金等损失的本金基数及起算时间,本院按照合同约定,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基数,以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的次日为起算时间分别计算。天某公司在《借款及担保协议》上加盖了印章,其应按照约定,对叶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创金天地公司主张席三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其无法提供《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原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的规定,其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叶某某、天某公司、席三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不影响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9280元、利息9350元,合计228630元,并以14628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等损失;以73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等损失;
二、被告利川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7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330元,由叶某某负担,利川市天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萍
人民陪审员 李豪
人民陪审员 曲淑明
书记员: 高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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