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宏博,男,公司员工。
被告:连某某唐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某某市。
被告:祝遵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某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善武,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某某唐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潘某某、祝遵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关于本案中被告祝遵伟垫付的鉴定费5,000元,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意见,本院裁定由原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周嘉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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