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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世科达公司与哈尔滨第一工具公司买卖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创世科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北方汽配城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侍育文,黑龙江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有限公司哈尔滨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开原街副10-12号。
法定代表人:尹彦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创世科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科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第一工具有限公司哈尔滨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工具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创世科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侍育文、被上诉人哈尔滨工具销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世科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不给付被上诉人617283.97元货款及利息,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为:双方欠款纠纷因上诉人在外地追款没能及时到庭参加一审庭审,与一审法官沟通未得到认可,致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未能到庭参与而缺席判决,导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实际情况是2015年被上诉人单位领导换届,新任领导找上诉人公司负责人对双方债权债务情况予以说明,达成意见:即对于欠款数额上诉人予以认可,并与被上诉人约定每月向被上诉人还款,被上诉人继续为上诉人供货,对于之前被上诉人所供货物有产品质量瑕疵的,被上诉人予以收回,并且将退回的款项在所欠货款中予以扣除。上诉人遂向被上诉人提供一份情况说明。之后被上诉人反悔,要求上诉人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后,才予以继续发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沟通后未能取得进展。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问题。上诉人要求延期审理,未依法提交延期审理申请,收到一审法院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后作出裁判,程序上并无不当。关于协议履行问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权利义务。上诉人所称瑕疵产品款项在货款中扣除的主张,无证据证实,亦未在协议中体现。上诉人在协议签订后仅给付过被上诉人5万元货款,其余货款未按约定逐月给付、亦未在2015年年末全部付清,违约事实成立。被上诉人在2016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立案受理,上诉人应按协议确认金额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创世科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73元,由上诉人大庆创世科达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丛海彬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米沧星

书记员:王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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