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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诉王xx退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宝发
包振民(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王铁生
臧庆铃(黑龙江东滢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宝发,现住辽宁省辽中县。
委托代理人包振民,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铁生,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臧庆铃,黑龙江东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宝发与被告王铁生退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包振民、被告王铁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臧庆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经营联合体协议,约定被告王铁生退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李宝发同意付被告200,00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约定若王铁生违约则退还200,000.00元。被告虽未转租、转借该库房,亦未在此卖鱼,但该合同期限未满,站前市场即将库房收回,导致被告张铁生收取库房款后原告刘宝发不能按照双方约定租期使用该库房,租赁该库房不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铁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6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被告王铁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经营联合体协议,约定被告王铁生退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李宝发同意付被告200,00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约定若王铁生违约则退还200,000.00元。被告虽未转租、转借该库房,亦未在此卖鱼,但该合同期限未满,站前市场即将库房收回,导致被告张铁生收取库房款后原告刘宝发不能按照双方约定租期使用该库房,租赁该库房不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铁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6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被告王铁生负担。

审判长:张文汇
审判员:周晶
审判员:张锐玲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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