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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欧X、中XXXX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刘XX,女,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邵红波,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欧X,男,满族,1994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申请人中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吴素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常君,男,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刘XX、欧X、中XXXX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焦晓丽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2019年1月19日,欧X驾驶×××号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城大街49号与刘XX驾驶×××号车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欧X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X无责任。欧X驾驶×××号车在申请人中XXXX处投有保险,申请人刘XX与申请人欧X、申请人中XXXX发生纠纷。该纠纷经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12日自愿达成了(2019)冀0302秦交调第0035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XXXX认可申请人刘XX车辆服务站维修:后保险杠更换,其余修复恢复原样,钱款直接赔付服务站。
二、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协议履行后双方因本次事故不再有任何纠纷。

本院认为,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刘XX、欧X、中XXXX经秦皇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19年3月12日自愿达成的(2019)冀0302秦交调第0035号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晓丽

书记员: 陈柯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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