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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孙某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恩和路荔景佳园小区第*幢商品房***********************室。主要负责人:冯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霞,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孙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孙某某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刘某某、孙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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