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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崔大庆、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田金良,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8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莹

书记员: 谢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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