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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承某鸿发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住河北省承某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云(系刘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河北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鸿发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鹰手营子矿区鹰手营子镇跳沟村2组239号。
法定代表人胡伟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玲,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承某鸿发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孟庆园

书记员: 杜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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