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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飞诉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刘鹏飞
郭尚存
柳维江
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
张长江

原告:刘鹏飞。
委托代理人:郭尚存。
委托代理人:柳维江。
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
负责人:徐兆辉。
委托代理人:张长江。
原告刘鹏飞诉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单家围子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鹏飞的委托代理人郭尚存、柳维江与被告单家围子村的委托代理人张长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讼土地在刘鹏飞与单家围子村签订征用废弃地协议前已经由案外人贾振涛征用。故刘鹏飞与单家围子村签订的征用废弃地协议无效。故刘鹏飞主张返还承包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刘鹏飞将征地款交给了单家围子村的现金员邵丽,村书记杨立民签名,收款单位处盖有单家围子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印章,所以可以认定单家围子村收取了刘鹏飞交纳的征地款,所以单家围子村负有返还该款义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刘鹏飞征地款1173780元。
二、驳回原告刘鹏飞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4元,由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讼土地在刘鹏飞与单家围子村签订征用废弃地协议前已经由案外人贾振涛征用。故刘鹏飞与单家围子村签订的征用废弃地协议无效。故刘鹏飞主张返还承包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刘鹏飞将征地款交给了单家围子村的现金员邵丽,村书记杨立民签名,收款单位处盖有单家围子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印章,所以可以认定单家围子村收取了刘鹏飞交纳的征地款,所以单家围子村负有返还该款义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刘鹏飞征地款1173780元。
二、驳回原告刘鹏飞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4元,由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贾志忠
审判员:徐淑范
审判员:姚丽艳

书记员:姜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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