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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飞与李居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鹏飞,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居新,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现住山东省青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负责人:张东峰

刘鹏飞与李居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刘鹏飞将诉讼请求变更为8000元,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鹏飞负担。

审判员  孙玉辉

书记员:仝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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