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李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李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飞与被告李某某、李某平、李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飞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某名下位于安国市民主街药隆路65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李某某名下位于安国市民主街药隆路65号房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鹏飞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坤
书记员: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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