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鹏飞与李某某、李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鹏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李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李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飞与被告李某某、李某平、李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飞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某名下位于安国市民主街药隆路65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鹏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李某某名下位于安国市民主街药隆路65号房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鹏飞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坤

书记员:贾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