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鹏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鹏飞,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建设西道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6013384888。负责人:石光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钜冲,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鹏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理赔金188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6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冀R×××××(临牌)号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3754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指定专修厂险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2017年9月19日,高宇驾驶保险车辆行驶至霸州市米雅居门口,与停放在路边的李桂启的冀R×××××号、刘海光的冀R×××××号车相撞,致使三方车辆受损,高宇受伤,构成交通事故。原告立即将出险情况通知了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对原告的车辆损失进行确认,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辩称,1、评估时保险公司未参与,按4S店价格定损,评估费用过高,部分零部件可维修,不必更换。2、对评估费票据不认可,保险公司可自行定损。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主体和我们报案的司机不一致,报案的司机是马领玉,责任认定上是高宇,我方需要进一步核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鹏飞为其所有的冀R×××××(临牌)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75400元)、指定专修厂险等险种,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2017年9月19日,高宇驾驶保险车辆行驶至霸州市米雅居门口,与停放在路边的李桂启的冀R×××××号、刘海光的冀R×××××号车相撞,致使三方车辆受损,高宇受伤,构成交通事故,高宇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通知保险公司前来定损,但因双方就保险理赔事项无法达成一致。上述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12月21日河北秋年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接受霸州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就原告所有的冀R×××××(临牌)号车的修复价格进行评估,以2017年11月21日为基准日期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81000元,评估费7800元。被告认为车辆损失过高,评估时保险公司未参与,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刘鹏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鹏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钜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鹏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754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交强险、指定修理厂险且不计免赔等险种,原告主张的保险赔偿金未超出投保的保险金额,被告应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告辩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主体和报案的司机不一致,但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被告对评估价值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评估报告是经本院依法委托作出的,其委托程序合法,且评估结论符合实际情况,故本院对该评估结论予以确认。原告支付的评估费7800元,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应赔付原告刘鹏飞保险理赔款、评估费共计188800元(181000元+7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鹏飞保险理赔款、评估费共计18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文都

书记员:肖姗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