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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蒋某坤,齐齐哈尔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姜华(黑龙江铭阳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
蒋某坤
刘利群(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委托代理人姜华,黑龙江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樊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省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坤,住内蒙古莫力达瓦旗。
委托代理人刘利群,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某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起诉后,现决定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7元,减半收取473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经审查,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7元,减半收取473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苏永杰
审判员:付春红
审判员:刘宝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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