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姜华(黑龙江铭阳律师事务所)
齐齐哈尔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
蒋某坤
刘利群(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委托代理人姜华,黑龙江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樊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省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坤,住内蒙古莫力达瓦旗。
委托代理人刘利群,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某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起诉后,现决定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7元,减半收取473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经审查,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7元,减半收取473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苏永杰
审判员:付春红
审判员:刘宝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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