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海,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凌 琳
书记员:苏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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