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耿某某,男,成年,汉族,住赞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英、郑丽欢,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37元,减半收取计1118.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袁 英
书记员:李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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